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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幼兒園章程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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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幼兒園章程樣本1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根據《教育(yu)法》、《民(min)辦教育(yu)促進法》、《民(min)辦教育(yu)促進法實施條例(li)(li)》、《民(min)辦非企(qi)業單(dan)位登記暫行(xing)條例(li)(li)》和有(you)關的法律、法規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幼(you)兒(er)園名稱:xxx區xxx幼(you)兒(er)園
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:本園為自愿(yuan)舉辦,對(dui)學期(qi)幼兒實施(shi)保育(yu)和教育(yu)的機構,是基礎工(gong)業教育(yu)的有機組成部分,是學校教育(yu)制(zhi)度的基礎階段,從事非盈利性社(she)會服務的社(she)會組織。
第(di)四條(tiao) 辦(ban)學宗旨:遵(zun)守(shou)法律、法規,貫徹國家的教育(yu)方針(zhen),遵(zun)守(shou)社(she)會道德風尚。
第(di)五(wu)條 幼兒園自(zi)愿接受xxx區(qu)宣教局(ju)的(de)業務指(zhi)導和監督(du)管理。
第(di)六條(tiao) 幼兒園(yuan)地址(zhi):xxxxx大道三街4號。
第七條 本章(zhang)程中的(de)各項條款與(yu)法律(lv)、法規(gui)、規(gui)章(zhang)不符(fu)的(de),以法律(lv)、法規(gui)、規(gui)章(zhang)的(de)規(gui)定為準(zhun)。
第二章 舉辦者、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
第八條 本單(dan)位(wei)的舉辦者(zhe)是xxx女士
舉辦者(zhe)享有(you)下列權利:
(一)了解本單位經營狀(zhuang)況(kuang)和財務(wu)狀(zhuang)況(kuang);
(二)推(tui)薦董(理(li))事(以(yi)下簡(jian)稱董、理(li)事)
(三(san))有權(quan)查閱理(li)(董)事(shi)會(hui)(hui)(以下簡稱董、理(li)事(shi)會(hui)(hui))會(hui)(hui)議記錄和本(ben)單位財務(wu)會(hui)(hui)計報告(gao)。
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:50萬元;出資者:xxx,金額:50萬。
第十條 本單(dan)位的辦(ban)學結構(gou):
(一)辦學(xue)規(gui)模(mo):
(1)本園占地面積2500平方米(mi);
(2)建筑面積1800平方米;
(3)幼兒園(yuan)戶外活動面積900平(ping)方米;
(4)審(shen)批部門核(he)準在園生人(ren)數為7個班,250人(ren)。
(二(er))辦學層(ceng)次:幼兒(er)園(yuan);
(三)辦學形(xing)式:本園招生對象(xiang)為2.5—6周(zhou)歲的健康幼兒,提供小、中(zhong)、大、大大班全(quan)日制幼兒學前(qian)教育。
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
第(di)十一(yi)條 幼兒(er)園依(yi)法設立董(dong)事(shi)會,董(dong)事(shi)會每(mei)屆四年,董(dong)事(shi)會是(shi)幼兒(er)園的決策機構。
第十二條幼兒(er)園董事會人員五(wu)人以上,主要由三(san)部分人組成,即舉辦(ban)者或者其代表、園長、教(jiao)職工(gong)代表。其中,三(san)分之一以上的(de)董事應當具有五(wu)年以上教(jiao)育教(jiao)學(xue)經驗(yan)。
第(di)十三條(tiao)董事(shi)會成員必(bi)須熱(re)心教育事(shi)業,品(pin)行良(liang)好(hao),具有政治(zhi)權利和完(wan)全民事(shi)行為能力。
第十四條首屆(jie)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、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長由舉辦者推(tui)選產生(sheng);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長的更(geng)換(huan)(huan)由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會投票選舉,全體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過半數通(tong)過。更(geng)換(huan)(huan)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由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長提(ti)名,經三(san)分之二以(yi)上(shang)董事(shi)(shi)(shi)(shi)會組(zu)成人員同(tong)意通(tong)過。
第十(shi)五條董事每屆(jie)任(ren)期(qi)(qi)為(wei)三年。董事任(ren)期(qi)(qi)屆(jie)滿可以連選(xuan)連任(ren)。
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聘任和解聘園長;
(二)修(xiu)改幼兒園章程和制(zhi)定幼兒園的規章制(zhi)度;
(三)制定發展規劃(hua)(hua),批準年度工作計(ji)劃(hua)(hua);
(四)籌集辦學經費,審核(he)預算(suan)、決算(suan);
(五)決定教職工(gong)的編制(zhi)定額和工(gong)資標準;
(六(liu))決(jue)定幼兒園的分立、合并、終止。
第(di)十七條 董事會每(mei)年(nian)至(zhi)少召(zhao)開兩(liang)次會議(yi),有下列(lie)情況(kuang)之一的召(zhao)開臨時(shi)會議(yi)。
(一)董(dong)事長認(ren)為必(bi)要時;
(二(er))經(jing)三分之(zhi)一以(yi)上董(dong)事組成人員提議時。
第十(shi)八條董(dong)事(shi)會設董(dong)事(shi)5名(ming),監事(shi)3名(ming)。
第(di)十九(jiu)條(tiao)副(fu)董事長(chang)(chang)協助董(理(li))事長(chang)(chang)工作,董事長(chang)(chang)不(bu)能行使職(zhi)權時,由董事長(chang)(chang)指定的副(fu)董事長(chang)(chang)代其行使職(zhi)權。
第(di)二(er)十條(tiao)董事長行使(shi)下列(lie)職(zhi)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(yi);
(二)落(luo)實檢查(cha)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(qing)況;
(三)代(dai)表幼兒園簽(qian)署有關文件;
(四)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和有關教育法(fa)規(gui)規(gui)定(ding)的義務和責任。
第二十(shi)一條 董事(shi)會實行一人一票(piao)(piao)(piao)制(zhi)和按出(chu)席會議董事(shi)人數(shu),少數(shu)服(fu)從多數(shu);當贊(zan)成(cheng)票(piao)(piao)(piao)和反對票(piao)(piao)(piao)相(xiang)等時,由董事(shi)長作出(chu)最后決定。但討論以(yi)下重大事(shi)項,應當經三分之二以(yi)上(shang)組(zu)成(cheng)人員(yuan)同意(yi)方可通過:
(一)聘任、解聘園長;
(二)修改幼兒(er)園章(zhang)程;
(三)制定發展規劃;
(四)審核預算(suan)、決算(suan);
(五)決定幼兒園(yuan)的分(fen)立、合并、終止(zhi)等其他(ta)重要變更(geng)事項。
第二十(shi)二條 召開(kai)董事(shi)(shi)會(hui)議(yi),董事(shi)(shi)長(chang)或者其(qi)指定人員于(yu)會(hui)議(yi)召開(kai)十(shi)日前(qian)通知(zhi)全體董事(shi)(shi),并(bing)將會(hui)議(yi)時間、地點、內容(rong)等(deng)一并(bing)告知(zhi)董事(shi)(shi)。董事(shi)(shi)因故不(bu)能出席(xi)會(hui)議(yi),可書面(mian)委托其(qi)他董事(shi)(shi)代為出席(xi)董事(shi)(shi)會(hui)議(yi)。委托書必(bi)須載明授(shou)權范圍。
第(di)二十三條(tiao) 出席董事(shi)會的(de)(de)人數(shu)(shu)須為全體(ti)董事(shi)人數(shu)(shu)的(de)(de)二分之(zhi)一以上,不夠二分之(zhi)一時(shi),通過(guo)的(de)(de)決議(yi)無效(xiao)。如經(jing)缺席的(de)(de)董事(shi)追認的(de)(de)人數(shu)(shu)超(chao)過(guo)二分之(zhi)一時(shi),其決議(yi)有(you)效(xiao)。
第二(er)十四(si)條(tiao) 董(dong)事會議(yi)(yi)對(dui)(dui)所議(yi)(yi)事項(xiang)作(zuo)會議(yi)(yi)記(ji)(ji)錄,出席會議(yi)(yi)的(de)董(dong)事須(xu)在會議(yi)(yi)記(ji)(ji)錄上簽名。董(dong)事對(dui)(dui)董(dong)事會議(yi)(yi)的(de)決議(yi)(yi)承(cheng)擔責任。董(dong)事會記(ji)(ji)錄由董(dong)事長指(zhi)定的(de)人員(yuan)存檔保管。
第二十五條(tiao) 幼(you)兒園設園長(chang)一人,園長(chang)由董(dong)事會聘任(ren)或解聘。
第二十六條 園長對(dui)董事會負責,并行使以(yi)下職權:
(一)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;
(二(er)) 實(shi)施(shi)發展規(gui)(gui)劃(hua),擬訂(ding)年度工(gong)作計(ji)劃(hua)、財務預算(suan)和幼兒園規(gui)(gui)章制度;
(三) 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(ren)員,實施獎懲;
(四(si)) 組織(zhi)教(jiao)(jiao)育(yu)教(jiao)(jiao)學(xue)、科學(xue)研究活動,保(bao)證教(jiao)(jiao)育(yu)教(jiao)(jiao)學(xue)質量(liang);
(五) 負責幼兒園日(ri)常(chang)管理工作;
(六) 負(fu)責幼兒園安全、衛生、保健管理工(gong)作。
第二十七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,不得變更董事會(hui)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(wei)。
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
第(di)二十八條(tiao)副董(dong)事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 有(you)下列情形之(zhi)一(yi)的,不得擔任本單(dan)位的法定(ding)代表人:
(一)無(wu)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(de);
(二)正(zheng)在(zai)被執行刑罰或者正(zheng)在(zai)被執行刑事強制(zhi)措施(shi)的(de)`;
(三)正在被公安(an)(an)機關或(huo)者國家安(an)(an)全機關通(tong)緝(ji)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處刑罰,執行期(qi)滿(man)未逾(yu)(yu)1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,執行期(qi)滿(man)未逾(yu)(yu)1年的;
(五(wu))擔任因違法(fa)(fa)被撤銷登記(ji)的民辦非企業單(dan)(dan)位(wei)的法(fa)(fa)定代表(biao)人,自該單(dan)(dan)位(wei)被撤銷登記(ji)之(zhi)日(ri)起(qi)未逾1年的;
(六)非中國內(nei)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規(gui)規(gui)定(ding)不得(de)擔任法定(ding)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幼兒園資產、財務管理及教職人員聘任制度
第三十條幼兒(er)園資(zi)(zi)產(chan)來源(yuan):本(ben)園由董事長(chang)xxx個人以實(shi)物及貨(huo)幣形式共計出資(zi)(zi)八百萬(wan)人民幣,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前出齊。本(ben)園是(shi)個體單位,所有資(zi)(zi)產(chan)來源(yuan)合法(fa),資(zi)(zi)產(chan)的使用也(ye)符合章程規定的要求(qiu)和業務范圍。
(一)舉(ju)辦者出資;
(二)政府資助;
(三)受贈(zeng)財(cai)產;
(四)其他合法(fa)收入。
第三(san)十一條 幼兒園(yuan)的(de)辦學(xue)資金主(zhu)要用于幼兒園(yuan)的(de)校園(yuan)校舍建設、教育教學(xue)設備購置,教職員(yuan)工(gong)工(gong)資、福利(li)、繳納(na)社會保(bao)險費,教師(shi)培訓,教育教研活動,招生(sheng)宣傳,備用流(liu)動資金等。任何單位和(he)個人不得侵占(zhan)、私分或(huo)挪(nuo)用幼兒園(yuan)的(de)資產。
第(di)三十二條(tiao) 幼兒園嚴格(ge)按照(zhao)國(guo)家有關規定向學生(sheng)收取各(ge)項費(fei)用(yong),收取的費(fei)用(yong)用(yong)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(tiao)件。
第三(san)十三(san)條 幼兒園配備(bei)具有專業資格的會(hui)計人(ren)員(yuan),會(hui)計人(ren)員(yuan)不得兼(jian)任出納(na),會(hui)計人(ren)員(yuan)必(bi)須(xu)進行(xing)會(hui)計核算,實行(xing)會(hui)計監督。會(hui)計人(ren)員(yuan)調(diao)動工作或離(li)職(zhi)時(shi),必(bi)須(xu)與接管(guan)人(ren)員(yuan)辦清交接手(shou)續。
第三十(shi)四條 幼兒園建(jian)立嚴格的(de)財務管理制度(du)(du),保(bao)證會(hui)(hui)計(ji)資料合法(fa)、真實、準(zhun)確、完(wan)整(zheng),并依(yi)法(fa)執(zhi)行國(guo)家稅收政策;每個會(hui)(hui)計(ji)年度(du)(du)結束后(hou),將(jiang)財務會(hui)(hui)計(ji)報(bao)告交審批機(ji)關備案。
第(di)三十五條 幼兒園的(de)資(zi)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(ding)(ding)的(de)財(cai)務管理制度,接受(shou)政府(fu)財(cai)稅部(bu)門的(de)監督,接受(shou)法定(ding)(ding)審(shen)計機構(gou)的(de)年度審(shen)計。
第三十(shi)六條 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變更(geng)之前必須進(jin)行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七條 本單(dan)位按照(zhao)《民辦(ban)非企業單(dan)位登(deng)記管理暫(zan)行條例(li)》的規定(ding),自覺接受登(deng)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(cha)。
第三十八條(tiao) 本(ben)單位(wei)教職(zhi)人員聘任、社會保(bao)險制度按國(guo)家法律、法規及國(guo)務院勞(lao)動保(bao)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(ding)執行。合同期限由雙方(fang)協(xie)商決定(ding)。
第(di)三十九條 本單(dan)位教職人員根據崗(gang)位確定(ding)工資情況。福利待(dai)(dai)遇:暑假(jia)、寒(han)假(jia)補(bu)貼基本生活費每月300元(工作滿(man)一年以(yi)上才享(xiang)受該(gai)待(dai)(dai)遇)。領取(qu)(qu)該(gai)待(dai)(dai)遇在第(di)二(er)學期的第(di)一、第(di)二(er)個月領取(qu)(qu)。
第六章 辦學節余及分配
第四(si)十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。
第四十一條 辦學結余是(shi)指幼兒園扣(kou)除辦學成(cheng)(cheng)本等(deng)形成(cheng)(cheng)的年(nian)度凈(jing)收益,扣(kou)除社會捐助(zhu)、國家資助(zhu)的資產(chan),并依法(fa)從年(nian)度凈(jing)收益中按不低于1%比例預(yu)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(ding)提取其他必須(xu)的費用后的余額(e)。
第四(si)十二(er)條 取(qu)得合理回報的(de)時間在每個會計(ji)年(nian)度結束時。
第(di)四十三條 幼兒園提取的發(fa)展基金,用于幼兒園的建設、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、更新(xin)等。
第(di)四十(shi)四條 出資(zi)人(ren)取得合理(li)回(hui)報(bao)(bao)(bao)的(de)比(bi)(bi)例(li)由(you)董事(shi)會依(yi)法決(jue)(jue)定,經三分之二以(yi)上董事(shi)會組成人(ren)員同意(yi)方可(ke)通過。在確定取得合理(li)回(hui)報(bao)(bao)(bao)比(bi)(bi)例(li)決(jue)(jue)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,將該決(jue)(jue)定和(he)向社會公布(bu)的(de)與其辦(ban)學水平(ping)、教育質量有關(guan)(guan)的(de)材料、財務狀況報(bao)(bao)(bao)審批機關(guan)(guan)備案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董(理)事會表決通過后三十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
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(wei)有下(xia)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終(zhong)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;
(二)無(wu)法按照(zhao)章(zhang)程規定的(de)宗旨繼續開展活動(dong)的(de);
(三)發生(sheng)分立、合并(bing)的;
(四(si))自行(xing)解散(san)的。
第四十七條 本(ben)單(dan)位(wei)終止(zhi),應(ying)當(dang)在理(li)事會表決通過(guo)后三十日內,報業務主(zhu)管單(dan)位(wei)審查同意(yi)。
第(di)四十八條 本單(dan)位(wei)辦(ban)理注銷(xiao)登(deng)(deng)記(ji)前,應當在登(deng)(deng)記(ji)管(guan)理機關(guan)、業務(wu)主管(guan)單(dan)位(wei)和有關(guan)機關(guan)的指(zhi)導下成立清(qing)算組織,清(qing)理債權(quan)債務(wu),處理剩余財(cai)產,完成清(qing)算工(gong)作。
剩(sheng)余(yu)財產,應當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清(qing)(qing)算期間,不進行清(qing)(qing)算以外的活動。
本單(dan)位(wei)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登(deng)記管理機關(guan)辦理注銷登(deng)記。
第(di)四十九條 本單位自(zi)登(deng)記管理(li)機關發出注(zhu)銷登(deng)記證明文件(jian)之日起,即為終止(zhi)。
第九章 附則
第五十條(tiao) 本(ben)章(zhang)程經xxx年(nian)8月14日董事會表決通過(guo)。
第五十一(yi)條(tiao) 本章程的(de)解釋權屬(shu)董事會。
第五十二條 本(ben)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(he)準之(zhi)日(ri)起生效(xiao)。
民辦幼兒園章程樣本2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(yi)條 本單位名(ming)稱:xx縣(xian)xx鎮開智幼(you)兒(er)園
第二條 本單(dan)位的性質是(shi):民辦幼(you)兒園(yuan),從中取得(de)合理(li)回(hui)報(bao)。
第三(san)條 本(ben)單位的(de)宗(zong)旨是:遵(zun)守(shou)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(guo)家(jia)政策(ce),遵(zun) 守(shou)社會道德風(feng)尚(shang),全(quan)面推進素質教(jiao)育(yu),依(yi)法辦園,依(yi)法治教(jiao),為現代化(hua)建設培養德、智、體、美等全(quan)面發展的(de)合(he)格人才。
第(di)四條 本(ben)單位(wei)的(de)登記管理機關是:xx縣民政局(ju);本(ben)單位(wei)的(de)業務(wu)主(zhu)管單位(wei)是:xx縣教育(yu)局(ju)。
第(di)五條 本(ben)單位的住所地是:xx縣xx鎮國道(dao)路32號(hao)。 (郵(you)編xxxx,電話:xxxxxxxxx, 網址: 微(wei)信公眾號(hao): )
第(di)六條(tiao) 本章(zhang)程中的(de)(de)各項(xiang)條(tiao)款與(yu)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、規章(zhang)不符(fu)的(de)(de),以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、規章(zhang)的(de)(de)規定(ding)為(wei)準
。
第二章 舉辦者、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單位(wei)的(de)舉辦者是:張英
第八(ba)條 本單位開(kai)辦資金:15萬(wan)。
第九(jiu)條(tiao) 本單位的(de)業務范圍:從事3—6周歲幼兒學前教育(yu)。
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
第十條 本單位的(de)園長行使下列(lie)職權:
(一) 主持(chi)單(dan)位的日常工作,
(二) 組織實施(shi)單(dan)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;
(三(san))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;
(四) 提(ti)請聘(pin)(pin)任或解聘(pin)(pin)本單位(wei)副職(zhi)、保教人(ren)員和財務負責(ze)人(ren)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十(shi)一條(tiao) 本單位(wei)的法定代表人(ren)為:張(zhang)英
第十二(er)條 有(you)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(bu)得(de)擔任本單位(wei)的法定代(dai)表人(ren):
(一) 無名事(shi)行為能(neng)力或者限(xian)制名事(shi)行為能(neng)力的;
(二(er)) 正在被執行刑(xing)罰(fa)或者(zhe)正在被執行刑(xing)事強制措施的;
(三) 正(zheng)在被公安(an)機關或者(zhe)國(guo)家安(an)全機關通緝的(de)(de); (四) 因犯(fan)(fan)罪被判(pan)(pan)處刑(xing)罰,執行期(qi)滿(man)未逾(yu)3年(nian),或者(zhe)因犯(fan)(fan)罪被判(pan)(pan)處剝奪(duo)政治(zhi)權利,執行期(qi)滿(man)未逾(yu)5年(nian)的(de)(de);
(五) 擔(dan)任因違法被(bei)撤銷(xiao)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(biao)人,自該單位被(bei)撤銷(xiao)登記之日起(qi)未逾3年的;
(六) 非中國(guo)內地居民(min)的(de);
(七) 法律、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(biao)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
第十三(san)條 本單(dan)位經(jing)費來源(yuan);
(一) 開辦(ban)資金;
(二) 政(zheng)府資(zi)助(zhu);
(三) 在業務(wu)范圍內開(kai)展服務(wu)活動的收入;
(四) 利息;
(五) 捐(juan)贈;
(六) 其他合(he)法收入。
第(di)十(shi)四條 經費必(bi)須用于章程規(gui)定的業(ye)務(wu)范圍和事業(ye)的發展,盈余不(bu)得分紅。
第十五條 執行(xing)國家規定的會(hui)計(ji)(ji)制度,依(yi)法(fa)保證會(hui)計(ji)(ji)資料合法(fa)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(zheng), 接受(shou)稅務、會(hui)計(ji)(ji)主(zhu)管部門依(yi)法(fa)實施稅務監督和會(hui)計(ji)(ji)監督。
第(di)十六條 配備具(ju)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(ren)(ren)員(yuan)。會計不得兼出納。會計人(ren)(ren)員(yuan)離職時(shi),必須與接管人(ren)(ren)員(yuan)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(di)十七條 本(ben)單位按照(zhao)《民辦非企(qi)業單位登記(ji)管理暫行條列》的(de)'規定(ding),自覺接受登記(ji)管理機關組織的(de)年度(du)檢查(cha)。
第十八(ba)條 本單位勞動(dong)用工、社會保險(xian)制度按國(guo)(guo)家法律(lv)、法規(gui)及國(guo)(guo)務院勞動(dong)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(gui)定(ding)執行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十九條 本章(zhang)程的修改,須經辦(ban)公室(shi)表決通過后15日內(nei),報(bao)業務主管單(dan)(dan)位審(shen)查同意,自業務主管單(dan)(dan)位審(shen)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(nei),報(bao)登記管理機(ji)關核準
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
第二十條 本單(dan)位有下列情形之(zhi)一的(de),應當(dang)終止:
(一) 完成(cheng)章(zhang)程規定(ding)宗旨的;
(二(er)) 無法按照章(zhang)程規定(ding)的宗旨繼續開展(zhan)活動(dong)的;
(三) 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 自行解散的。
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終止,應當在15日(ri)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二(er)十(shi)二(er)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(ji)前,應當(dang)在登記(ji)管理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、 業務主(zhu)管單位和有(you)關(guan)(guan)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的指導下成立清(qing)算組織,清(qing)理債權債務,處理剩(sheng)余(yu)財產,完成清(qing)算工作(zuo)。剩(sheng)余(yu)財產,應當(dang)按照有(you)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理。清(qing)算期(qi)間,不進行(xing)清(qing)算以外的活動. 本單位應當(dang)自完成清(qing)算之日(ri)起(qi)15日(ri)內,向登記(ji)管理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辦理注銷登記(ji)。
第二十三條 本單(dan)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(xiao)登記證明文件(jian)之日(ri)起,即(ji)為終止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(di)二十四條(tiao) 本章程自(zi)登(deng)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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